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 |
(2000年3月3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441次會議討論通過) |
為更好地貫徹《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費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結合全省法院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人民法院除依法向當事人收取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以外,還依法收取下列費用:
(一)訴訟活動過程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1、當事人依法復制有產案件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所需費用;
2、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費;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差旅費和誤工補貼費;
4、申請異地執行差旅費;
5、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二)因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進行再審的案件,應收取的案件受理費。
(三)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又提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再審的案件,應收取的案件受理費。
二、訴訟費用的收費標準
(一)案件受理費的收費標準: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0,000元,不另收費;超過10,000元,超過部分按1%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3、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8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交納。
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50元。
5、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6、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最高不超過100,000元。
7、其他非財產案件交納50元。
8、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級別 |
標的額 |
費率 |
增加數 |
1 |
不滿一千元 |
? |
50元 |
2 |
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 |
0.04 |
10元 |
3 |
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 |
0.03 |
510元 |
4 |
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 |
0.02 |
1510元 |
5 |
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 |
0.015 |
2510元 |
6 |
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 |
0.01 |
5010元 |
7 |
超過一百萬元以上的 |
0.005 |
10010元 |
受理費=標的價額×本級費率+本級增加數 |
(二)申請執行的收費標準: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一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實際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4,000元至5,000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500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期數額的0.1%交納,但最低不少于500元。
(三)實際支出的費用的收費標準:
1、復制有關案件材料或者法律文書,16K紙每張收費0.3元,8K紙每張收費0.4元。
2、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收費。
3、勘驗、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評估費、拍賣費、變賣費、誤工費按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準計算交納。
4、倉儲費、保管費、運輸費等按實際支出費用收取。
(四)上訴案件按上訴請求標的額收取上訴費。
三、訴訟費用的收取方式
1、訴訟費用中的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的收費金額由立案機構確定,其他訴訟費用的收費金額由相關業務庭確定。
業務庭案件承辦人,根據本通知規定,確定收費金額,報本庭庭長審批后,通知申請人到法院財務部門指定銀行預交。
2、當事人根據業務庭的通知,到法院財務部門指定銀行預交。法院財務部門憑銀行收款回單出具預收訴訟費用票據給當事人,當事人憑預收訴訟費票據到相關業務庭開展訴訟活動。申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足額預交訴訟費用,應承擔相關的訴訟后果。
3、法院審判人員、執行人員進行審判、執行活動所需經費,應按現行財務規定,到法院財務部門辦理借款和報銷手續。
4、案件結案后,當事人憑業務庭通知書及預收訴訟費票據到財務部門換取實收訴訟費票據,多退少補。各業務庭將結案情況每月底列表報本院立案機構、司法統計部門、財務部門。
5、減、緩、免交訴訟費的申請,須經相關業務庭主管副院長和財務工作主管副院長批準。經批準緩交訴訟費的案件由案件受理部門編制緩交訴訟費表,一式三份,一份送財務部門、一份附卷、一份存有關業務庭。緩交到判決前的訴訟費用由受理案件的業務庭負責收繳,緩交到執行中扣除的訴訟費用由執行庭負責收繳,法院財務部門監督收繳。
6、因管轄權變更或上級調審的案件,案件訴訟費應隨案移送。
四、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嚴格執行“無明文規定不收費”的原則,除本通知明確的范圍、項目外,不得以訴訟費名義收取任何費用,也不得超過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五、全省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的各個階段應加強對訴訟費用收取的監督,嚴格做到依法文明收費,遵循國家的財政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
六、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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